四川一水泥公司轉移上億查封資產 7年執(zhí)行案件無果
近日,接到四川省陽光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陽光擔保公司)投訴稱:《被執(zhí)行人和控制人串通法院相關人員對抗法院執(zhí)行》,導致該公司7年之久的執(zhí)行案件無結果。因攀枝花市原一二審法院濫用司法權,完全不顧常識、法律規(guī)定,胡亂裁定,執(zhí)意維護錯誤,將價值數(shù)億元的資產不經如何評估、拍賣,嚴重違背《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的相關強制性規(guī)定于不顧,直接由基層法院在惡意虛假訴訟中,以確認之訴為名,處理給付之訴為實,配合當事人達到轉移資產,抗拒法院生效判決執(zhí)行的目的,甚至出現(xiàn)了原告指派自己的總經理助理全權代表被告出庭應訴的千古奇聞。
1、被執(zhí)行人——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沙水泥公司)串通法院、政府相關人員、精心策劃、對抗法院執(zhí)行,每年經營陽光擔保公司查封的資產及開采銷售查封礦山的礦石,收益近3000萬元/年;每年開采石灰石礦石量上千萬噸(可現(xiàn)場實測,2009年礦山儲量1.2億噸,現(xiàn)不足0.4億噸),在執(zhí)行的七年多時間,金沙水泥公司共純收入壹億元以上,所有收益沒有一分錢用于償還法院判決的債務。
2、金沙水泥公司表面上的實際控制人--劉陳,通過關聯(lián)企業(yè)(攀枝花市金帆工貿有限公司、攀枝花金凱達貿易有限公司等)在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法院進行虛假訴訟,將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在先的土地、礦山轉移至被執(zhí)行人控制人的名下,陽光擔保公司在獲知查封的資產被攀枝花市西區(qū)法院判決過戶后,立即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可是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法院卻以各種理由為借口裁定不予立案。
于2016年7月12日記者前往攀枝花市宣傳部報道說明情況后,由宣傳部安排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攀枝花市西區(qū)法院接受采訪。由于攀枝花市中院的相關領導一直有事未能當面接受采訪,要求記者把采訪提綱交由中院辦公室—陸萍,說會盡快用郵件方式進行電子郵件回復,可時至今日并未接到中院的任何回復。7月13日在西區(qū)法院對立案庭牟法官,執(zhí)行局歐陽法官及幾個判決的審理法官-趙法官進行了當面采訪,問題主要涉及虛假訴訟及撤銷之訴:我們提供了金沙水泥公司,攀枝花金凱達貿易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帆工貿有限公司三個公司相互之間存在股東交叉及高級管理人員相互任職,構成人格混同。甚至出現(xiàn)原告攀枝花金凱達貿易有限公司狀告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時,原告卻又指派自己的總經理助理-官東,全權代替被告金沙公司出庭應訴的千古奇聞(官東-是攀枝花金凱達貿易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助理,同時卻又是金沙水泥公司“特別授權”出庭應訴的“員工”),記者希望能做出解釋,至今沒有任何回復。
事情真相到底如何呢?記者查詢相關判決、裁定和相關資料以及投訴人所反映的情況得知:
幾年前,中國工商銀行將不良債權拔離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辦事處(下稱成都辦事處),成都辦事處將金沙水泥公司的二筆借款債權分別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攀枝花中級法院提起訴訟,二法院分別判決金沙水泥公司償還成都辦事處借款3000萬元和1660萬元以及利息。執(zhí)行過程中,通過合法程序將金沙水泥公司在內的59戶債權打包后在天津資產交易所通過掛牌進行轉讓,于2012年7月1日長城資產公司與南充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該筆債權轉讓,并于2012年10月26日在四川日報登報公告;后南充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將金沙水泥公司在內的52戶債權打包后通過南充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進行交易后,于2012年10月22日南充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與金堂縣金糧糧油購銷有限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該筆債權轉讓,并于2012年12月20日在四川經濟日報登報公告;上述2次債權轉讓金沙水泥公司均自動放棄了優(yōu)先購買權,最后金堂縣金糧糧油購銷有限公司將金沙水泥公司在內的28戶債權打包后在2012年11月21日與陽光擔保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該筆債權轉讓,并于2012年12月24日在四川經濟日報進行了聯(lián)合催收登報公告,后來陽光擔保公司和糧油公司又通過郵局快遞方式對金沙水泥公司進行了催收。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74號)第四條“除上述限制轉讓的債權和限制參與購買的人員外,資產公司應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市場化方式,吸引國內外各類合格投資者參與不良資產市場交易,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處置回收率,并慎重確定債權買受人,防止借機炒作資產和逃廢債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fā)[2009]19號)第三條關于轉讓債權的生效條件的規(guī)定“不良債權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轉讓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條件應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三次轉讓并同時在四川經濟日報登報公告后,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
陽光擔保公司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有效的取得了該筆債權。陽光擔保公司受讓債權后分別向正在對該案執(zhí)行的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變更執(zhí)行申請人的相關資料,兩個法院收到資料后對債權的轉讓情況和相關資料進行了嚴格的審查并組織了金沙水泥公司和陽光擔保公司進行了聽證后,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了(2009)德法執(zhí)字第31-3號執(zhí)行裁定書:變更了陽光擔保公司為該案的執(zhí)行申請人,金沙水泥公司提出了異議,通過再次聽證后,德陽中院以(2014)德執(zhí)異字第1號執(zhí)行裁定書駁回了異議申請。金沙水泥公司又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高院通過組織雙方聽證后作出了(2014)川執(zhí)復字第7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駁回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復議申請。而攀枝花中級人民法院是在接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川民他(請)字第11號《關于四川省陽光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系列案件的批復》后,于2014年12月1日才作出(2010)攀執(zhí)字第27-4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變更了陽光擔保公司為本案的執(zhí)行申請人,陽光擔保公司受讓金沙水泥公司的債權得到了兩個中級法院和四川省高院的合法確認并變更了陽光擔保公司為二案的執(zhí)行申請人主體。
陽光擔保公司在法院申請變更為執(zhí)行申請人時,金沙水泥公司為了對抗陽光擔保公司受讓的債權向執(zhí)行法院申請變更執(zhí)行主體,達到轉移被執(zhí)行人的資產和逃避債務的目的,于2013年4月金沙水泥將南充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南充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金堂縣金糧糧油購銷有限公司、陽光擔保公司一案起訴至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案由為“排除妨害”糾紛并請求法院判決債權轉讓合同無效,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申請并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西區(qū)法院為了配合金沙水泥公司對抗執(zhí)行,拖延時間,達到轉移資產的目的,法院先后五次通知開庭,到了開庭時侯都未開庭,最后在陽光擔保公司多次的催促下,后來三次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5年11月10日,陽光擔保公司在網(wǎng)上查詢與金沙水泥公司強制執(zhí)行案相關資料時,意外地搜索到(2014)攀西民初字第91、92、93、94、95號民事判決,并查詢到(2014)攀西執(zhí)字第78、79、80、81、82號裁定依據(jù)(2014)攀西民初字第91、92、93、94、95號民事判決書,裁定將金沙水泥公司包括陽光擔保公司早已申請其他法院查封的龍洞石灰石礦采礦權及4份土地使用權在內的被執(zhí)行人其它多宗土地使用權以及多套房產等價值幾個億的資產(未經評估、拍賣,違背《物權法》與《擔保法》以及執(zhí)行中的相關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物抵債”)執(zhí)行至攀枝花金凱達貿易有限公司、攀枝花金帆貿易有限公司名下,嚴重損害了陽光擔保公司的利益。
陽光擔保公司法人代表吳端陽說:“從五個案件論理:西區(qū)法院神速辦案是配合被執(zhí)行人精心策劃虛假訴訟的典型案件,其目的就是法院幫助被執(zhí)行人轉移執(zhí)行人資產,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西區(qū)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1月23日開庭,2月8日出判決,在3月18日就出裁定過戶,案件就執(zhí)行完畢?!痹谶@個時間內正好是西區(qū)法院正在審理金沙水泥公司與陽光擔保公司的“排除妨害”和轉讓合同無效案件,西區(qū)法院明知陽光擔保公司與金沙水泥公司有債權債務關系,是該案的利害關系方,會損害陽光擔保公司利益,為什么西區(qū)法院不將案情通知陽光擔保公司,西區(qū)法院配合金沙水泥公司把資產轉移后,就準許了金沙水泥公司對“排除妨害”和轉讓合同無效案件的撤訴,本來高院的意見是駁回起訴,為此陽光公司認為:這里面肯定有不可告人的密謀事件。
陽光公司變更為執(zhí)行申請人后每一年對攀枝花市龍洞石灰石礦采礦權(采礦權證號:C1000002008097110000667)以及證號分別為:攀國用(2006)字第13803號、攀國用(2006)字第13805號、攀國用(2006)字第13806號、攀國用(2006)字第13810號的4份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了繼查封,到目前為止以上資產還在查封有效期內。
陽光擔保公司從網(wǎng)上了解到金沙水泥的資產被轉移后,依法向西區(qū)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2015年12月17日,該院作出(2015)攀西民初字第1270、1271、1272、1273、1274號民事裁定書,以我單位自裁判文書公布之后就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故我單位“的起訴已超過六個月的期間?!辈枚ú挥枋芾?。我單位不服該裁定,向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6年3月4日,該院作出(2016)川04終字第360、361、362、363、364號民事裁定認定我單位的起訴“不符合前述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定條件”,維持原裁定。目前陽光擔保公司正在向四川省高院申請再審。
陽光擔保公司稱:金沙水泥公司所有職工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經了斷國有企業(yè)職工身份,安置完畢。
——金帆公司原為金沙水泥公司的內部企業(yè),其獨立時間為2007年4月23日。金帆公司股東出資時間為其一股東于2007年4月23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5880萬元出資,另一股東以貨幣120萬元同日交納出資。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5880萬元出資的股東正是金沙水泥公司!2007年4月18日,尚未獨立的金沙水泥公司的內部企業(yè)金帆公司借款給金沙水泥公司!!且:金帆公司6000萬元注冊資本,只有120萬元是貨幣,出借的5300萬元從何而來?
——金帆公司未取得民事權利能力前,沒有獨立的資產,組織機構、印鑒均不具備,如何簽訂協(xié)議?該協(xié)議如有金帆公司印章,也只能是倒提時間,事后虛構的;如沒有金帆公司印章,則更能證明該協(xié)議是虛構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行為人以該法人名義行事的,以行為人為當事人,法律不予認可。故從主體上,該協(xié)議無效。
——金沙水泥公司與金帆公司之間屬于關聯(lián)公司,其相互串通、刻意損害我公司利益的行為屬于惡意虛假訴訟。
股東交叉:
1、攀枝花市金凱達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金凱達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日,法定代表人、大股東是劉陳之妻莊玉,另一股東是金沙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志紅;
2、攀枝花市邦盛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邦盛投資),成立于2012年11月9日,法定代表人股東是莊玉、劉陳,法定代表人是莊玉;
3、攀枝花市金帆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10日,為金沙的內部企業(yè),2007年4月23日,金沙公司以土地使用權作價5880萬元注資入股金帆,另一股東以貨幣120萬元同日交納出資。2014年,其法定代表人汪成鳳,股東為邦盛投資、汪成鳳,邦盛投資占股比例98%。
從以上公司的股東構成我們可以看出金沙水泥、金帆工貿、金凱達貿易、邦盛投資的實際控制人,從金帆工貿的股東變更時間、金凱達貿易和邦盛投資公司的成立時間我們可以看出這是有預謀、有計劃的行為。
高管控制:
汪成鳳既是金沙水泥的董事,又是金帆工貿的董事長,還是金凱達的副總經理,韓旭即是金沙水泥公司的董事,又是金凱達公司的副總經理;而金沙水泥的董事長趙志紅,則與莊玉共同掌管金凱達;就連代表金沙水泥出庭的“員工”官冬,也是金凱達的總經理助理。
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自2009年,省高院作出執(zhí)行裁定,查封金沙水泥公司所有的攀枝花市龍洞石灰石礦采礦權以及4份土地的使用權并將案件指定德陽中院執(zhí)行后,德陽中院對上述采礦權和土地使用權繼續(xù)予以查封。兩級法院均將裁定送達給金沙公司。并且德陽中院曾請求原一審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原一審法院明知金沙水泥公司與金帆公司及金凱達公司屬于關聯(lián)企業(yè),而不去核實,在尚有其他第三人屬金沙水泥公司的債權方的情況下,確認金沙水泥公司與金帆公司及金凱達公司之間為了侵害第三人而簽訂的協(xié)議及抵債協(xié)議有效,并同時在確認之訴中處理給付之訴。原一審法院在知道其他法院查封在先的情況下仍然作出(2014)攀西民初字第91、92、93、94、95號民事判決書。
原陽光擔保公司申請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在先的采礦權和土地資產已被虛假訴訟案件由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及裁定“依法阻止”了陽光擔保公司的執(zhí)行,導致法院無法執(zhí)行,不知道該何去何從。
律師解釋: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自2009年,省高院作出執(zhí)行裁定,查封金沙水泥公司所有的攀枝花市龍洞石灰石礦采礦權以及4份土地的使用權并將案件指定德陽中院執(zhí)行后,德陽中院對上述采礦權和土地使用權繼續(xù)予以查封。兩級法院均將裁定送達給金沙水泥公司。并且德陽中院曾請求原一審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并且金沙水泥公司還在攀枝花西區(qū)法院以排除防害和請求法院判決債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西區(qū)法院明知金沙水泥公司與陽光擔保公司有債權由二個中級法院在執(zhí)行,確為了配合和支持金沙水泥公司達到轉移資產的目前,對金沙水泥公司與金帆公司及金凱達公司屬于關聯(lián)企業(yè)的相關訴訟案件不去核實,而是在尚有其他第三人(陽光擔保公司)屬金沙水泥公司的債權方正在法院執(zhí)行的情況下,確認金沙水泥公司與金帆公司及金凱達公司之間為了侵害第三人(陽光擔保公司)而簽訂的協(xié)議及抵債協(xié)議有效,并在確認之訴中處理給付之訴,故該判決全部錯誤。原一審法院在知道其他法院查封在先的情況下仍然作出(2014)攀西民初字第91、92、93、94、95號民事判決書,則是知法故意枉法裁判,該五件案子從起訴到執(zhí)行完畢不到三個月時間,真是司法奇聞怪事、辦案能手,這些奇聞怪事:全都是他們串通對抗陽光擔保公司申請法院的執(zhí)行,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編輯:馬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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